短文网整理的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精选11篇),快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1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贵州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贵州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xx年版)》等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确保“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不少于6万人次符合
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补助和支持服务。
—推动、指导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已建设完成的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十四五”期间投入运营不少于70家。
—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示范点不少于100个。
—制定基层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照护服务、养老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1、服务对象。“阳光家园计划”所指的服务对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xx)规定,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2、服务内容。“阳光家园计划”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xx),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根据服务对象个人状况及机构的专业能力等情况,在以上服务内容中选择提供最有针对性的服务项目。
3、服务形式。各地可以通过寄宿、日间照料或居家等多种形式开展项目,以居家托养为主。寄宿制托养服务,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指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居家服务,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上门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不适宜或不愿意到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是缺乏适合承接服务机构的地区可以探索规范开展邻里互助等其他社会化服务方式。
4、补助范围和方式。“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下拨到各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拨付至各级各类、能够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机构等用于补助服务对象接受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以向服务对象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支出。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5、补助标准。“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下拨到各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平均1500元的标准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
各地可以整合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慈善资金等多种资金渠道,按照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布局、服务能力、市场情况等研究确定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际补助标准。
(二)大力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
6、推动、指导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政府投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可以以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合作运营、联合运营等方式运行。鼓励地方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残疾人托养设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开展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或组织使用。发挥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开展集中照护、生活处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服务等示范、指导作用。
7、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站(点)。鼓励各地街道、乡镇卫生、养老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依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资源等,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护服务。
8、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发挥好“阳光家园计划”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项目的方式,积极培育、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质量。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引导、培育和规范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政策。倡导志愿助残托养服务,鼓励、引导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者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
9、大力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辅助性就业服务。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机结合,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打造成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载体,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
(三)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建设
10、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基层残疾人托养寄宿制机构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服务基本规范,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科学规范发展。
11、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将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先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支持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12、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行补贴政策,逐步健全机构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服务补贴制度。
三、工作要求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高度加以谋划,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民生保障规划,加大财政保障、统筹整合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服务衔接、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覆盖面,切实解决服务对象的急难愁盼。
14、严格项目管理。各地要按照本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公开、公正的确定服务对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确定服务承接机构,具备条件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及时下发年度任务和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做好全国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地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结合项目实施特点,不断创新结算方式,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15、规范服务标准。各地在“十四五”期间要在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规范性、专业性提升上下功夫,在国家标准的总体引领下,及时总结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各种服务形式的特点和经验,研究制定各种服务形式的服务内容、标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出台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地方标准,提高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16、开展绩效评估。各地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通过中期评估、定期抽查和进度通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用专业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开展项目绩效管理。
17、做好宣传推广。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的理念、定位、宗旨、实施成效等,通过开展机构参观,产品展示义卖等公益活动,充分展示残疾人托养服务给残疾人及家庭带来的改变和“托养一人,幸福一家、影响一片”的社会影响。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吴忠市关爱残疾人健康体检行动实施方案》,确保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落实“十二五”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要求,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残疾人健康体检工作,全面了解残疾人健康状况,为残疾人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提供依据,着力提高残疾人群的健康水平,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群众的关心和爱护,为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体检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红寺堡常住残疾群众。
三、工作原则
1、严格执行医学体检标准规则;
2、医学体检必须全面细致;
3、医学体检疑难诊断应有专家组集体研究确诊;
4、工作中应当热情服务;
5、医务工作人员应当保密残疾人隐私;
6、医学体检报告须经专家组长同意方可告知;
7、专家组指定专人统计;
8、完善健康档案。
四、体检时间、项目及方式
(一)体检时间
20xx年2月1日——2月29日
(二)体检项目
1、一般检查:血压、体重、身高、心肺听诊;
2、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胸透、心电图、腹部B超。成年女性增加妇科检查。
(三)体检方式
结合红寺堡区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实际,采取集中体检和走村入户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残疾人体检全覆盖。
(四)体检单位及区域划分
红寺堡区人民医院承担太阳山镇、大河乡、南川乡1500名残疾人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分析汇总和总结工作任务。
红寺堡友谊医院承担红寺堡镇900名残疾人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分析汇总和总结工作任务。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月1日-3日为宣传培训阶段,主要是做好有关宣传、培训和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月4日—2月26日为体检实施阶段,主要是对红寺堡区持证残疾人进行全面健康体检。
第三阶段:2月27日-28日,总结阶段,主要是汇总体检结果,建立残疾人健康档案,研究分析残疾人健康状况,并编制体检评估报告。
六、组织机构
为保证本次残疾人健康体检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红寺堡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残疾人健康体检工作领导小组。
(一)工作督导组组长:
成员:
工作督导组主要负责残疾人健康体检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落实,及时解决体检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体检工作进度及工作质量,确保体检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二)健康体检组
1、人民医院体检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2、友谊医院体检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七、相关要求
1、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承担健康体检的人民医院和友谊医院,要按照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认真制定科学、详尽的工作实施方案和体检流程,确保残疾人健康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2、体检前对工作人员和体检医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体检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3、参检人员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确需进一步确诊的`由体检医生开具到上一级医院体检单到上级医院进行复查。
4、为方便残疾群众体检,各体检点一定要将各体检项目集中到一楼进行,同时要做好各体检项目和受检对象的组织引导工作,维护好体检现场的秩序。
5、各体检点要悬挂统一横幅,体检科室都要设置明显标示,制定统一的便利措施,安排工作人员在医院的每个转角及楼梯、体检诊室门口守候,为残疾群众提供导医服务。方便残疾人参加健康体检,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健康体检质量,让残疾群众满意。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健康体检中的不正之风,防止“诱导消费、诱导诊疗”,严禁“他人代检”
6、参检医务人员要本着对每位残疾人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安排好每一个细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和体检标准实施,并认真细致地对体检结果进行详细记录,确保体检结果准确可靠。
7、整合资源,完善服务。残疾人健康体检要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相结合,各乡镇卫生院要对体检中筛选出的慢性病、多发病和传染病进行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动态管理。
8、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承担健康体检的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资料的登记、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残疾人健康档案的完整和规范。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残疾人健康体检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体检结束,要组织专家医务人员认真填写体检报告,并将体检结果在一周时间内反馈给受检者,让受检者了解、掌握体检结果,并及时提出科学合理的预防及治疗建议。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3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市残联联合印发的《20xx年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与实用技术培训实施方案》(衡残联〔20xx〕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xx年度我区残疾人职业技能与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残疾人的竞争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今年全区培训任务90名。
二、培训对象
残疾人培训实行引导鼓励、自愿参加的原则,培训对象必须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至59岁,女16至54岁)、有劳动意愿且具备接受培训的条件和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职责。区残联制定残疾人培训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培训方案于20xx年5月31日前报市业务主管部门。
(二)认真部署实施、稳步推进工作。各乡镇街道残联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状况摸底调查,通过在乡镇、社区设置窗口办理登记等方式,实名制掌握城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就业、失业底数和培训需求。区残联就业服务中心要精心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计划落实到位,培训后就业从业率保证70%以上。
(三)加强考核评估、保证培训质量。委托技校、定点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进行的培训,区残联就业服务中心要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结业要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不合格学员进行免费补习直至考核合格。
四、培训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职业技能培训:6月下旬举办一期残疾人专职委员办公自动化技能培训班,为期30天,培训对象为各乡镇、街道的专职委员、每个乡镇街道另选一名优秀的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衡州路街道选村专职委员1名)共20人。培训内容为办公自动化、残疾人工作业务知识。
(二)实用技术培训:6月底7月初举办一期花圃苗木栽培管理实用技术培训,为期7天,培训对象为农村残疾人,由酃湖、东阳渡、茶山坳镇、和平乡、衡州路街道组织70名农村残疾人参加培训,培训内容为农村花圃苗木栽培管理实用技术。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对职业技能培训按2500元/人、实用技术按800元/人安排资金,学员不要负担任何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措施
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要把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强化职业培训工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二)创新模式、注重实效
各类培训,要根据培训项目及残疾人特性,设置相关课程,突出“实际、实用、实效”三大原则,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
(三)规范管理、严格考核
区残联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详细的学员培训档案(书面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培训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学员培训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认定证书、培训评估资料,每期培训学员集体照片。每期培训班结业15天内,必须将学员信息资料录入有关数据库。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4
20xx年,市人民政府将“兴办四所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800名智力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为办理落实此件实事,现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残联、省残联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指导性意见和市人民政府为残疾人办实事的要求,在全市兴办四所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采取家庭照料、机构托养等形式,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逐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质量,使其更好地融入和谐社会建设之中,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服务对象范围
持有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智力残疾人;对不适宜入学就读的适龄智力残疾少年,年龄可放宽到12岁(申报程序附后)。
三、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形式
1.家庭照料。对贫困单亲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且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疾病的智力残疾人,可由家庭或邻里提供家庭照料服务。
2.机构托养。对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无传染病并能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智力残疾人,由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托养服务。
(1)日间照料服务。采取监护人早送晚接的方式,由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2)寄宿型服务。采取由托养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24小时监护、生活照料和技能训练等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实行家庭照料服务的智力残疾人,可在残联指导下,进行康复训练、文体活动和劳动等活动。
2.机构托养服务
(1)以日间照料和寄宿服务两种方式,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监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2)开展有针对性的功能康复、心理康复、教育康复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康复训练。
(3)选择适合产品,为智力残疾人提供庇护性劳动,增强其生活信心和人格意识。
(4)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提高智力残疾人智力水平及培养特艺人才。
(5)开展智力残疾人就业能力、家长(监护人)监护知识、志愿者有关常识的培训。
四、建立托养服务机构
原则上,各区应按照“公办公助、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社会赞助、适当收费”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一所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一)有条件的区可采取政府划拨或购买的方式,利用闲置设施资源,改建为公办托养服务机构。
(二)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兴办托养服务机构,开展多形式的托养服务。
(三)托养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或非盈利性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登记。
五、补助标准
(一)服务对象定额补贴
1.对实行家庭照料的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开展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的机构,根据其收托对象中的低保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3.对开展寄宿型托养服务的机构,根据其收托对象中的低保人数,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机构建设和开办费补助
凡达到建设标准的托养服务机构,根据其性质、规模、运行等情况,经验收合格后,分别对基础建设和开办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资金保障
(一)托养服务有关建设和运行资金,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由财政预算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服务对象缴纳费用组成。福彩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要按照国务院《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二)服务对象定额补贴由市、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4:6的比例负担。
(三)公办托养服务机构运行基本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市级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费,只能用于残疾人康复、培训、教育、工疗、体疗、娱疗、生活补贴及设备购置等项目,不得用于机构的基本建设。
(五)各区财政和残联要加强对公办托养机构各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七、工作步骤
(一)20xx年8月底前,各区按照20xx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确立的目标任务(托养800名)要求,完成托养服务对象需求调查。
(二)20xx年9月底前,各区完成家庭托养服务对象的核查确定工作。
(三)20xx年10月底前,各区完成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建设,确定日间照料服务对象。
(四)20xx年11月底前,各区完成寄宿型服务机构建设,确定进入寄宿型机构的服务对象。
(五)20xx年12月底前,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托养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区残联为开展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托养服务有关工作。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管理监督。
(三)各区寄宿型托养服务机构初具规模后,由区政府提出要求验收的报告,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日间照料机构运行后,由区残联提出要求验收的报告,市残联组织验收。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5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xx〕7号)、《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残联发〔20xx〕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1号)、《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依托民政、残联现有的各类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托养照护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建档立卡户、低保户、边缘户、监测户家庭中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肢体重度残疾人及盲人。
四、托养照护方式
(一)机构托养
1.对象条件。一是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对象是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身体健康,精神状况稳定,没有伤害他人的暴力倾向,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对于精神病患者,必须经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评估,认定适宜托养者方可提供相关托养服务,不适宜托养的送福泉安宁精神病院进行治疗。二是寄宿制托养机构:对象是肢体重度残疾长期瘫痪在床、智力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居家生活需要他人照护的其他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顾或护理的智力、精神(轻度)、肢体重度残疾人及盲人;由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因年老、患病、工作等原因对残疾人开展照顾或护理有困难的。
2.申请程序。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泉市残疾人社区托养照护服务申请表》或《福泉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资助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残疾人证、近期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村(居)初审及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后,报市残联审批,托养机构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的.次月起可进入户籍所在社区托养照护中心接受托养照护服务。
(二)居家托养
1.对象条件:服务对象分散在家居住,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通过定期安排或点单方式为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对象开展上门服务。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可提供卫生清扫、就医、送餐(餐费自付)、理发、健康检查、代办服务等“超市化”服务模式(具体服务内容由残联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2.申请程序: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泉市残疾人社区托养照护服务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簿、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初审及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后,报市残联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批准后的次月起可进入户籍所在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接受居家托养上门服务。
五、托养对象分类认定
参照《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执行):
1.兜底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残疾人(参照执行)。
2.无偿供养对象: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监护照料护理,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提供监护照料护理,导致生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
3.低偿供养对象:法定义务人有能力、经评估不能提供监护照料护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
六、托养照护经费保障
(一)机构托养经费补助:照护服务中心开展日间照料、寄宿制服务运行经费,资金来源于服务对象获得的相关补助,参照《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文件执行,运行经费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入住托养机构是农村户口残疾人,可以将户口迁移到托养机构所在地的居委会管理,按程序纳入居民低保。
(二)居家托养服务补助:对申请居家托养点单式上门服务重度残疾人,托养资助标准由市残联根据服务内容确定,并根据居家托养对象实际享受的服务情况按月进行计算,由市残联根据协议约定按年度向承接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结算当年的托养服务费用。
七、机构托养费用支付
依照《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要求,入住的特殊贫困人员和有偿托养对象生活费及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年特困人员标准执行,即基本生活标准为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护理费标准的确定,根据入院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等级,参照当年度兜底供养对象护理费标准支付。
1.兜底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救助标准划入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统筹解决。
2.无偿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每人每月用获得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等补助资金扣抵后,不足部分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在集中供(托)养期间住院产生的医疗、护理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入住对象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3.低偿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用获得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等补助金扣抵后,剩余费用由其家庭或义务赡养人(监护人)支付30%,剩余70%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医疗保险按照政策自行缴纳,在集中供(托)养期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入住对象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4.有偿托养对象:为解放入住人员家庭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针对自愿申请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托养的对象,自行到市卫健部门进行6项能力评估,经家属同意签署托养协议,可自主缴费入住。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参照标准执行。入住期间产生的医疗保险以及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6
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实现残疾人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要求,结合残联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任务目标
到20xx年底,有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100%,有辅助器具需求的适配率达100%。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管理机构。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各乡镇专职委员为成员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日常工作。
(二)精准康复服务小组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级康复服务机构。
(三)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对需要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残联按乡镇组织发放。乡镇残联要调查了解掌握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及时向残联反映情况,帮助残疾人解决好实际困难。
(四)档案管理。以乡镇为单位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各乡镇汇总统一上交到残联档案室,进行留存归档。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7
《高台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运营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于20xx年7月1日印发实施。为准确把握《方案》的重要内容,现就《方案》如下:
一、编制目的
高台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职能,按照“公建民营、政府监管、政策性康养和社会化康养”相结合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康复、托养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和为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降低政府对残疾人康复、托养的成本,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压力,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为健全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社会化运营模式,有效提升我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xx〕31号)和《甘肃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运营模式
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残联发〔20xx〕5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xx〕85号)文件精神,中心以“政府主导、行业监管、服务外包、市场运作”为导向,通过设施设备政府主建,服务内容政府采购的模式开展工作。即设施设备政府投资建设,康复、护理、托养、物业管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服务主体订立合同,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护理服务。运营期内在完全满足政府购买服务同时,可向社会承接有偿服务,确保政府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公益性质。运营方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县残联按政策规定足额落实托养中心床位补贴和护理补贴,其它产生的费用由受委托方承担。社会入住人员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管理使用
在经营管理期间,中心资产归县残联所有,所属资产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受托方有偿使用。形成的租赁费由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纳入收入补充政府投入部分。受委托方享有对中心资产的使用权并做好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不得将中心的资产擅自转移或挪作他用,不得作借贷抵押,不得以县残联的名义向外借款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在经营管理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受委托方承担,委托方不承担债务、债权清偿责任。
(三)服务机构的确定
1.服务机构需具备的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②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③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④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2.确定服务机构程序。①公开招标。通过在高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参加公开招标,县残联全程监督指导。②公示。对中标的机构在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服务机构。
3.签订服务协议。县残联与中标的服务机构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书》和《诚信服务承诺书》。《委托经营协议书》对服务机构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及终止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诚信服务承诺书》由服务机构对规范服务作出相应承诺。
(四)运行管理
为保障和规范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的正常运行,发挥其康复托养服务等社会公益性职能,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医院、委托经营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康复托养中心的运行管理。
1.县残联要在做好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及附属设施配套建设的同时,协助经营者办理有关市场准入手续,积极争取上级配套资金支持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拓展业务。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帮助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和发展,开展志愿者助残帮扶活动。
2.县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对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进行康复医疗技术指导、培训及康复治疗。积极与省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对接合作,在协作中逐步提高该中心残疾人托养照料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满足全县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
3.县医院要积极支持该中心的运营,要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和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入住残疾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指导,并在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设立医生轮值值班室。对已建成的水、电、暖等后勤保障设施,允许康复托养中心充分有偿利用。
4.经营机构负责组建专业管理和服务团队,办理康复托养机构资质,投入开办资金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前,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身心状况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并适时调整服务方案。按照入住残疾人身体条件,成立辅助性或庇护性就业机构,对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组织开展适宜的生产劳动项目,获得劳动收入。在经营活动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残联组织委托的残疾人康复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托养等康复托养相关服务项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根据实际需求设定岗位职责,合理配备专业的管理服务人员,全力把高台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打造成“康教融合、医养结合、公建民营”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托养服务机构。
5.结算管理。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采取与县医院合作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县医院为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定点医保结算机构,对入住该中心人员接受就医治疗产生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慢病门诊报销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个人自理;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接受就医治疗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残疾人医保报销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医保局负责做好监督与管理。经营机构可以根据康复托养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救助类型和享受服务内容,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批。
(五)组织实施
1.由县残联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等县残工委部门配合,全力抓好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委托经营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
2.由县残联负责实施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委托经营工作,编制委托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委托经营项目的采购,按采购合同实施采购项目。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8
为贯彻落实《20xx年xx省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结合衡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xx年,省残联分配我市扶持城乡残疾人创业计划指标165名(具体分配指标附后)。
二、扶持对象条件
具有本地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创业和正在创业的残疾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其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行政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
——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
——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已经享受过各级残联扶持的残疾人培训、就业、扶贫基地和盲人按摩机构原则上不纳入本项目扶持范围。
三、经费来源
20xx年,残疾人创业扶持经费按分级共担方式筹集。省残联按人均1万元对残疾人创业进行扶持;各县(市、区)要积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项目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市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城区的创业对象进行适当扶持。
四、扶持措施
各地应将本级项目资金与上级项目资金整合,结合实际,根据项目规模、用工人数、安置残疾人员工人数、场地面积、开办投入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金扶持标准。补贴资金用于场地租金、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维修、农资种苗购置等方面。
五、项目实施
(一)制定方案
市残联制定《20xx年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将省残联分配全市扶持城乡残疾人创业计划指标下达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根据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对象条件、筹资方案、资金用途、扶持标准、绩效标准、验收办法、项目宣传等。各县市区残联的项目实施办法要在9月12日前用红头文件将3份纸质版盖章连同电子版报送市残联教就科,由市残联教就科统一报省残联备案。
(二)摸底筛查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根据本方案指向的扶持对象和条件,做好残疾人(含本地户籍在外地创业的残疾人)创业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对有扶持需求的,建立残疾人创业扶持信息档案,对残疾人进行创业能力评估,对评估适合创业的残疾人,残联实地核查其场地、自有资金、生产经营、主要困难以及项目前景等情况,视轻重缓急拟定扶持对象,采取一定方式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后确定正式扶持对象,统一填写《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登记表》(附件2)。
(三)实施扶持
按照项目方案扶持措施及要求组织开展扶持。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要填写《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发放花名册》(附件3),并要求扶持对象在花名册上签字。
(四)检查验收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根据市残联制定的《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检查验收标准》(附件4)进行自查,市残联进行验收,接受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的随机抽查与年度检查,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五)统计总结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认真填写《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附件5)、《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附件6),撰写项目总结,20xx年12月10日前报市残联教就科。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项目组织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要加强项目管理。市残联负责本市项目的组织实施,安排城区配套资金,指导督促县市区实施项目,对项目进行验收。县级残联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二)加强培训帮扶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组织不少于1/4的扶持对象参加市残联举办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培训按照人社部门的规范,在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备案的创业指导老师进行培训。培训资金由市残联统筹解决。
(三)加强项目宣传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要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创业的作用;宣传残疾人创业成功的典型,树立残疾人群体自强不息的形象;宣传各级残联扶持残疾人创业的工作作风,打造残联机关务实为民的机关形象;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残疾人群体就业的事迹,宣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社会效益,倡导扶残助残的新风尚。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公司、门店、种养殖场的显著位置要悬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标识(附件7)。
(四)加强延伸帮扶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要安排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跟踪项目服务,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资金、场地、技术、市场、行政许可、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方面的具体问题。
(五)加强资金管理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要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项目资金要专账管理,单独设立账目,做到账目清楚、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检查。
(六)规范档案管理
实施项目的县级残联要规范建立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包括:项目方案、配套资金批文、公示、登记表、花名册、项目执行报告、项目宣传资料、有关图片视频、项目总结等。并将项目档案装订成册报一式两份于20xx年12月10日前报市残联教就科。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9
20XX年5月19日是第XX届全国助残日,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中共十八大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为促进街道残疾人群生活有质量,健康、幸福、有尊严。特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托公共文化设施,就近就便组织基层残疾人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展示残疾人文化艺术成果,不断提升残疾人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引导广大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XXX区青园街道办事处
承办单位:XXX区青园街道社工站、长沙市培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三、活动安排
1、活动时间:20XX年5月17日14:00—15:30
2、活动地点:青园街道办事处十楼会议室
3、活动主题:“温暖传递,爱在青园”暨第XX届全国助残日志愿服务主题活动
四、活动内容
1、合唱《我和我的.祖国》
2、领导发言
3、互动环节:猜猜我出啥
4、独唱《冷雨夜》
5、互动环节:说吧说吧
6、诗歌朗诵《祖国颂》
7、舞蹈《相亲相爱一家人》
8、手语舞《相亲相爱一家人》
9、惊喜:集体生日会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10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xx〕7号)、《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残联发〔20xx〕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1号)、《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依托民政、残联现有的各类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托养照护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建档立卡户、低保户、边缘户、监测户家庭中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肢体重度残疾人及盲人。
四、托养照护方式
(一)机构托养
1.对象条件。一是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对象是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身体健康,精神状况稳定,没有伤害他人的暴力倾向,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对于精神病患者,必须经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评估,认定适宜托养者方可提供相关托养服务,不适宜托养的送福泉安宁精神病院进行治疗。二是寄宿制托养机构:对象是肢体重度残疾长期瘫痪在床、智力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居家生活需要他人照护的其他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顾或护理的智力、精神(轻度)、肢体重度残疾人及盲人;由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因年老、患病、工作等原因对残疾人开展照顾或护理有困难的。
2.申请程序。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泉市残疾人社区托养照护服务申请表》或《福泉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资助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残疾人证、近期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村(居)初审及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后,报市残联审批,托养机构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的次月起可进入户籍所在社区托养照护中心接受托养照护服务。
(二)居家托养
1.对象条件:服务对象分散在家居住,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通过定期安排或点单方式为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对象开展上门服务。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可提供卫生清扫、就医、送餐(餐费自付)、理发、健康检查、代办服务等“超市化”服务模式(具体服务内容由残联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2.申请程序: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泉市残疾人社区托养照护服务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簿、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初审及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后,报市残联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批准后的次月起可进入户籍所在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接受居家托养上门服务。
五、托养对象分类认定
参照《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执行):
1.兜底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残疾人(参照执行)。
2.无偿供养对象: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监护照料护理,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提供监护照料护理,导致生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
3.低偿供养对象:法定义务人有能力、经评估不能提供监护照料护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
六、托养照护经费保障
(一)机构托养经费补助:照护服务中心开展日间照料、寄宿制服务运行经费,资金来源于服务对象获得的相关补助,参照《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文件执行,运行经费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入住托养机构是农村户口残疾人,可以将户口迁移到托养机构所在地的居委会管理,按程序纳入居民低保。
(二)居家托养服务补助:对申请居家托养点单式上门服务重度残疾人,托养资助标准由市残联根据服务内容确定,并根据居家托养对象实际享受的服务情况按月进行计算,由市残联根据协议约定按年度向承接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结算当年的托养服务费用。
七、机构托养费用支付
依照《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要求,入住的特殊贫困人员和有偿托养对象生活费及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年特困人员标准执行,即基本生活标准为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护理费标准的确定,根据入院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等级,参照当年度兜底供养对象护理费标准支付。
1.兜底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救助标准划入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统筹解决。
2.无偿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每人每月用获得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等补助资金扣抵后,不足部分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在集中供(托)养期间住院产生的医疗、护理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入住对象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3.低偿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用获得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等补助金扣抵后,剩余费用由其家庭或义务赡养人(监护人)支付30%,剩余70%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医疗保险按照政策自行缴纳,在集中供(托)养期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入住对象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4.有偿托养对象:为解放入住人员家庭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针对自愿申请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托养的对象,自行到市卫健部门进行6项能力评估,经家属同意签署托养协议,可自主缴费入住。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参照标准执行。入住期间产生的医疗保险以及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11
20xx年,市人民政府将“兴办四所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800名智力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为办理落实此件实事,现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残联、省残联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指导性意见和市人民政府为残疾人办实事的要求,在全市兴办四所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采取家庭照料、机构托养等形式,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逐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质量,使其更好地融入和谐社会建设之中,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服务对象范围
持有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智力残疾人;对不适宜入学就读的适龄智力残疾少年,年龄可放宽到12岁(申报程序附后)。
三、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形式
1.家庭照料。对贫困单亲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且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疾病的智力残疾人,可由家庭或邻里提供家庭照料服务。
2.机构托养。对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无传染病并能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智力残疾人,由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托养服务。
(1)日间照料服务。采取监护人早送晚接的方式,由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2)寄宿型服务。采取由托养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24小时监护、生活照料和技能训练等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实行家庭照料服务的智力残疾人,可在残联指导下,进行康复训练、文体活动和劳动等活动。
2.机构托养服务
(1)以日间照料和寄宿服务两种方式,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监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2)开展有针对性的功能康复、心理康复、教育康复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康复训练。
(3)选择适合产品,为智力残疾人提供庇护性劳动,增强其生活信心和人格意识。
(4)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提高智力残疾人智力水平及培养特艺人才。
(5)开展智力残疾人就业能力、家长(监护人)监护知识、志愿者有关常识的培训。
四、建立托养服务机构
原则上,各区应按照“公办公助、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社会赞助、适当收费”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一所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一)有条件的区可采取政府划拨或购买的方式,利用闲置设施资源,改建为公办托养服务机构。
(二)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兴办托养服务机构,开展多形式的托养服务。
(三)托养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或非盈利性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登记。
五、补助标准
(一)服务对象定额补贴
1.对实行家庭照料的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开展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的机构,根据其收托对象中的低保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3.对开展寄宿型托养服务的机构,根据其收托对象中的低保人数,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机构建设和开办费补助
凡达到建设标准的托养服务机构,根据其性质、规模、运行等情况,经验收合格后,分别对基础建设和开办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资金保障
(一)托养服务有关建设和运行资金,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由财政预算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服务对象缴纳费用组成。福彩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要按照国务院《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二)服务对象定额补贴由市、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4:6的比例负担。
(三)公办托养服务机构运行基本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市级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费,只能用于残疾人康复、培训、教育、工疗、体疗、娱疗、生活补贴及设备购置等项目,不得用于机构的基本建设。
(五)各区财政和残联要加强对公办托养机构各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七、工作步骤
(一)20xx年8月底前,各区按照20xx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确立的目标任务(托养800名)要求,完成托养服务对象需求调查。
(二)20xx年9月底前,各区完成家庭托养服务对象的核查确定工作。
(三)20xx年10月底前,各区完成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建设,确定日间照料服务对象。
(四)20xx年11月底前,各区完成寄宿型服务机构建设,确定进入寄宿型机构的服务对象。
(五)20xx年12月底前,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托养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区残联为开展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托养服务有关工作。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管理监督。
(三)各区寄宿型托养服务机构初具规模后,由区政府提出要求验收的报告,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日间照料机构运行后,由区残联提出要求验收的报告,市残联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