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值守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

短文网

2025-02-22方案

短文网整理的无人值守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精选10篇),快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人值守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 篇1

为合理利用好现有停车资源,切实解决县城中心城区“停车难、乱停车”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原则

运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提高停车场点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交通疏堵保畅。充分考虑阿坝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以及停车场运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停车场点(泊位)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车场点分类

县城内机动车停车场点分为:室外专业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

根据不同停车场点的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用和公益服务机构所属停车场对外开放等停车服务)收费、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建筑的配套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可参照室内、室外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四、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由县交通警察大队会同相关部门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较低收费。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方案。一类区域:起价3元/泊位/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首小时后每小时2元。每天最高不超过27元。二类区域:起价2元/泊位/1小时,首小时后3小时3元(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14元。

(二)室内、室外专业停车场泊位收费标准。室内停车场收费方案:小型汽车起价5元/泊位/4小时(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4小时后每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每天(24小时)室内不得超过15元;大中型汽车起价7元/泊位/4小时,4小时后每4小时加收3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22元;摩托车起价1元/泊位/6小时,6小时后每6小时加收1元(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4元。室外停车场收费方案:小型汽车起价4元/泊位/4小时(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4小时后每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每天(24小时)室外不得超过14元;大中型汽车起价5元/泊位/4小时,4小时后每4小时加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15元;摩托车起价1元/泊位/6小时,6小时后每6小时加收1元(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4元。

各类专业停车场、车主需包月停放的,包月费用最高室内不得超过260元,室外不得超过220元。

五、机动车停车场场点收费管理要求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根据停车场性质、权属、经营管理形式等,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为持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手续的经营主体。临时占道停车经营主体还须同时取得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经营权。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收费时段统一确定为8时至21时,其余时段不得收费。各类停车场点(不含医疗服务机构停车场点)对停放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三)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实行计时收费。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经营主体必须配备具有计时装置的停车终端,能现场向停放车辆的.车主打印含停车时长等内容的票据。

(四)室内、室外停车场点开放标准及备案要求。各室内、室外停车场点必须配备全景摄像头、具有计时装置的停车终端、能现场向停放车辆的车主打印含停车时长等内容的票据,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将停车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醒目位置公示,方可对外开放停车。

(五)机动车停车场点停放发生事故责任划分。机动车在停车场点发生擦挂、碰撞、盗窃等,事故责任纠纷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合法票据。

六、机车车停放服务不收费范围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车辆,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

(二)按有关法规规定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七、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所有停车场点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设置统一收费公示牌,标明收费定价主体、经营者名称、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无人值守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 篇2

为合理利用好现有停车资源,切实解决县城中心城区“停车难、乱停车”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原则

运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提高停车场点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交通疏堵保畅。充分考虑阿坝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以及停车场运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停车场点(泊位)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车场点分类

县城内机动车停车场点分为:室外专业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

根据不同停车场点的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用和公益服务机构所属停车场对外开放等停车服务)收费、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建筑的`配套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可参照室内、室外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四、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由县交通警察大队会同相关部门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较低收费。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方案。一类区域:起价3元/泊位/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首小时后每小时2元。每天最高不超过27元。二类区域:起价2元/泊位/1小时,首小时后3小时3元(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14元。

(二)室内、室外专业停车场泊位收费标准。室内停车场收费方案:小型汽车起价5元/泊位/4小时(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4小时后每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每天(24小时)室内不得超过15元;大中型汽车起价7元/泊位/4小时,4小时后每4小时加收3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22元;摩托车起价1元/泊位/6小时,6小时后每6小时加收1元(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4元。室外停车场收费方案:小型汽车起价4元/泊位/4小时(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4小时后每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每天(24小时)室外不得超过14元;大中型汽车起价5元/泊位/4小时,4小时后每4小时加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15元;摩托车起价1元/泊位/6小时,6小时后每6小时加收1元(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每天最高不超过4元。

各类专业停车场、车主需包月停放的,包月费用最高室内不得超过260元,室外不得超过220元。

五、机动车停车场场点收费管理要求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根据停车场性质、权属、经营管理形式等,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为持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手续的经营主体。临时占道停车经营主体还须同时取得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经营权。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收费时段统一确定为8时至21时,其余时段不得收费。各类停车场点(不含医疗服务机构停车场点)对停放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三)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实行计时收费。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经营主体必须配备具有计时装置的停车终端,能现场向停放车辆的车主打印含停车时长等内容的票据。

(四)室内、室外停车场点开放标准及备案要求。各室内、室外停车场点必须配备全景摄像头、具有计时装置的停车终端、能现场向停放车辆的车主打印含停车时长等内容的票据,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将停车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醒目位置公示,方可对外开放停车。

(五)机动车停车场点停放发生事故责任划分。机动车在停车场点发生擦挂、碰撞、盗窃等,事故责任纠纷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合法票据。

六、机车车停放服务不收费范围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车辆,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

(二)按有关法规规定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七、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所有停车场点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设置统一收费公示牌,标明收费定价主体、经营者名称、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无人值守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 篇3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改善市民停车及出行环境,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区车辆文明停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柱县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原则,采取“划定区域、限定时间、有偿服务、分步实施”的方式,充分挖掘停车泊位资源,理顺停车管理体制,加强停车管理,完善城市停车收费管理机制,促进车辆规范有序停放,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

天柱县城区道路路内泊位和停车场收费管理范围包括凤城街道、联山街道、邦洞街道、社学街道集镇区域,按照“分步推进、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进行,新增加的道路路内泊位和停车场收费管理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县住建局(市政)、县公安局(交警)等部门另行确定。

1、道路泊位:滨河北路(便桥至廊桥)、滨河北路(廊桥至鉴江桥)、廊桥至观音洞、北门街(平安小区道路)、凤凰城(水印蓝庭售楼部门口道路)、中心市场路(汽车租赁门口)、电信路(供电局旁中山路至滨河南路)、电信路(电信局至中山路)、中心市场路(水东门路至中心市场第二个转盘)、中心市场路(中心市场第二个转盘至清江路口)、鸿发街(擎天公司至擎天路)、凯旋路(东方国际KTV至金山大道)、凯旋路(家居广场后门至擎天路)、司法局门口(擎天路至司法局)、南门路(老县委门口至物资局)、妇幼保健站门口道路、胡家坪路(水印蓝庭至中山路)、高龙路(滨河苑城至自来水公司旁)、高龙路(农发行至水岸星城旁擎天路)、凯旋路北段(东方明珠旁)、健龙路(中心嘉园售楼部至水岸星城)、民生商业街(教育局门口至水岸星城)、永华街(加油站后第二条路)、安居街(凤城街道办门口至擎天路)、擎天路至安居房(纪委门口)、新业街(威斯滨酒店后面道路)共计912个停车位,其他路段将根据城区停车位设置和交通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推行。

2、停车场:国资公司停车场、体育馆停车场和县影剧院停车场。

(二)收费时间

1、道路路内泊位:7:00至20:30

2、停车场:0:00至24:00

(三)收费标准

道路路内泊位和停车场收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不可上浮,经营者可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充值、折扣、包月、包年等优惠。

车型分类: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1、路内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免费时段1小时内收费3元,1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单次最高累计收费不超过18元。免费停放时段20:30至次日7:00。

(2)对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办案执法车、处理突发公共应急车辆免收停车费;对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和殡葬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2、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免费时段1小时内收费2元,1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夜间20:00至次日8:00最高累计收费不超过10元,每天最高累计收费不超过18元。

(2)中大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免费时段1小时内收费4元,1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最高累计收费不超过25元。

(3)对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办案执法车、处理突发公共应急车辆免收停车费;对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和殡葬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4)同一车辆在同一停车场24小时内多次进出停放,最高按一天收取停车费。停放超过24小时按收费标准重新累加计费。其他车型停放的按所占车位数计费。

(四)收费方式

现金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微信公众号支付、小程序支付、智慧停车APP支付。

(五)收费实施时间

1、体育馆停车场、影剧院停车场自20xx年11月22日中午12:00起开始计费。

2、路内泊位自20xx年12月8日中午12:00开始计费。

(六)建设管理模式

天柱县擎天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了天柱县城区路内泊车位和停车场20年特许经营权。由天柱县擎天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停车泊位勘划、停车场建设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实施,并组建管理、收费队伍,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执证上岗。

(七)其他配套设施

1、标识标牌:路内停车泊位,在收费路段设立收费明码标价牌;停车场泊位,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立收费明码标价牌。

2、监控系统:路内停车泊位,综合利用公安系统天网工程资源;停车场,按规定加装视频监控设备。

三、政策措施

1、违法停车:对于不按规范乱停乱放的车辆,依法严厉处罚。

2、逃逸停车费:对欠缴停车费的,停车管理员有权要求其补缴停车费,或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恶意逃避缴纳停车费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系统将其录入停车管理系统“黑名单”。

3、设备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不得妨碍道路停车泊位功能。

4、收费保障:在停车收费管理区域使用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停车人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照划定的车位,停车入位,依次按朝向顺序停放车辆,按标准缴纳车辆停车管理费。

5、安全隐患:严禁在车辆内放置或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违禁物品。

6、超大型车只能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停放在路内泊位内,避免影响城市形象。

7、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依法建立停车场以缓解城市停车压力。

四、组织保障

为保障天柱县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场停车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天柱县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场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和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共同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及职责为:

县住建局:制定天柱县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场暂行管理办法、确定可建的路内泊位、可经营的停车场、确保路内泊车位和停车场产权无纠纷。

县发改局:制定收费标准、负责收费依据的解释和收费的监督。

县公安局:对天网监控范围内路段发生停车纠纷提供影像资料、加大力度对路内泊位及停车场的巡查,预防治安事件发生。

县市监局: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及执法。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县城区路内泊位、停车场建设过程中的车辆清场、维持交通秩序、制止车辆乱停乱放,提醒告诫多次欠费的车辆。

县委宣传部:对县城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场收费及标准进行宣传、对欠费和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现象进行曝光。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占用停车位的障碍物进行清除,制止不按规定占用泊车位的现象、按天柱县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场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与各部门共同维持文明城市的`建设,保障天柱县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场停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天柱县擎天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执行天柱县城区路内泊位和停车场暂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发改局的批复收费、做好群众的投诉建议及咨询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为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区车辆文明停放,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各责任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天柱县城区道路路内泊位和停车场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责任担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好项目建设和收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牵头部门要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承担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感,切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理顺停车管理体制,加强停车管理,完善城市停车收费管理是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升城市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发挥好宣传工作思想引领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凝聚正能量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公信力,为城区停车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无人值守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 篇4

为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按照《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位)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整治群众反映突出的收费公共停车场(位)管理混乱问题,堵漏洞,建制度,强监管,规范收费公共停车场运营管理,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着力整治停车收费乱象,建立健全规范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公共停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开展停车收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停车收费行业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无证经营、随意圈地收费、不按标准收费、私自截留停车费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利用效益和社会满意度。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包含城市道路内收费停车位、政府投资建设的收费公共停车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停车场(位)对外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以下统称收费停车场)。

三、整治重点

(一)违规设置收费停车场(位)问题。重点整治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法定许可设置收费停车场(位)进行收费;在免费停车场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等问题。

(二)违规引入运营主体问题。重点整治违反相关规定确定收费停车场运营主体;同一公共区域的收费停车场违规发包给多个经营主体运营;运营主体承包后违反规定或约定层层转包、层层加价等问题。

(三)违规设置收费标准问题。重点整治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法定程序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停车场运营主体违规定价等问题。

(四)违规收取停车费问题。重点整治收费停车场运营主体停车管理员不按停车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或财政部门收费票据;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价办法、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问题。

(五)违规进行运营管理问题。重点整治私自截留停车费,不执行相关财务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收取停车管理员好处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不依法与停车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20xx年7月)

牵头部门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协调会议;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任务分工立即开展落实推进工作。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民发现停车场存在违规行为,可随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及线索,建立投诉举报问题台账,并按责任分工及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7月至11月)

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根据实施方案相关部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收费停车场进行摸底排查,梳理分类建立台账。列出问题清单后,各县区须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并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立行立改、依规依纪依法追责,全面整改到位,不能整改和规范的,一律取缔。

2.深入开展实地督査监管。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也将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收费停车场(位)进行实地督导,对所辖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和评价。在重点整治基础上,建立长效制度与机制,全面规范收费停车场(位)设置、运营主体市场准入、收费标准设定、收费停车场(位)运营管理、收费标准执行等重点工作。

3.加快推广信息管理增加公共停车资源。对全市停车资源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健全停车基础数据库,加快制定公共停车场(位)建设计划,充分挖掘公共停车场(位)资源潜力,有效扩大行政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停车场(位)向社会开放,不断提升城市日益增长的公共停车的承载力,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力争共同建设一个没有“停车难”问题的城市。

(三)总结评价阶段(20xx年12月)

集中整治结束后,对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查找弱项和不足,为后续工作提供可行性参考,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总结,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此项整治行动是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的'一项重要民生实事;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联系,高效推进整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得到落实、取得实效。

(二)建立台账,逐项整治。各部门要对自查中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建立问题整治合账,将问题整治任务分解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实行逐项问题销号管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三)部门联动,合力整治。各职责部门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分工,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搞好整治工作情况和信息共享,对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腐败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对整治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要及时移交给同级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通过对整治成效、典型经验的宣传介绍,引导形成规范停车收费行业监管的正向合力。同时,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妥善解决群众投诉问题,切实让专项整治行动成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务实举措。

(五)巩固成果,长效管理。各单位在协同配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问题整改整治重点包括停车场违规收费、违规定价等方面总结工作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杜绝反弹现象,实现公共停车场(位)整治的长效化、制度化。

无人值守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 篇5

一、总则

1、目的

为提升小区整体环境,保障道路畅通,秩序正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车辆收费标准、规范车辆管理工作,根据《民法典》、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出建国里的所有机动车。

3、基本原则

a)限量停车:有专有车库/车位的车辆应停在对应车位。临停车数量按照小时收费。根据车位总数(公共停车位+可临停车数量)设定上限,当停车总数达到该数量,则及时告示并不再放行车辆进入小区。

b)停车受控:停车严禁妨碍行人通行。必须在前挡玻璃下方留置醒目的联系电话,并及时移车。

c)有限服务:停车费主要用于公共秩序维护和小区建设,不包含车辆保管责任。在物业服务中心正常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若发生车某某,物业服务中心有协助报警、职责内查证的义务。

二、建国里停车位

1、建国里停车位按照实际车位购买确定停车权;针对部分车位旁边和部分车库门口可仍有停车空间,可单独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并委托物业服务评估通过后可增加一个停车权。

2、此类业主在签署“放弃公共车位承租(停车)权确认书”后,物业在不影响其他业主停车情况下,为此类业主单独划分(专用)停车位。

3、针对部分大型车位旁边和部分车库已多分配一个停车权的业主,故不再享有公共车位承租(停车)权。同时其车辆车必须停车至指定划分的区域,不得另行占用公共停车位,否则业委会有权将取消新增的停车权一年(取消后按照临停计费)。

4、一个车位可绑定多个车牌,但同一时刻只有一辆车可驶入地库(小区)。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地库(小区)。

5、未增加停车权业主,有权参加公共停车位承租登记,但按业主第二辆车辆登记缴费。

三、公共车位(停车)权确认方式

1、按照一个专有部分(即按户)享有一个承租(停车)权;

2、以12个月一个周期,承租(停车)权顺序的`确定;承租(停车)权顺序一个周期内有效。

3、每个周期开始前一个月,享有承租(停车)权业主需主动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参加登记报名。集中确定承租(停车)权顺序的工作,仅针对已登记报名业主进行并排序。未报名业主,在承租(停车)权顺序确定后想进行承租的,默认加入到已确定的顺序末尾。

4、集中并确定承租顺序后,已经确定顺序但未能承租到公共停车位的车主,按照顺序进行排队。

5、一个承租(停车)权可以同时绑定多个车牌,但同一时刻只能有一辆车享受状态,其他进入小区车辆按照临停计费。

6、一个停车权或一个承租(停车)权绑定多个车牌,同一个车牌可同时绑定在停车权和承租(停车)权上。

7、公共车位停车承租(停车)权顺序确定工作,按照《建国里公共停车位承租(停车)权产生办法》进行产生。

8、一个(停车)权业主登记需要业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行驶证。

9、相关车主需主动限期14天内完成建国里车辆缴费事宜。

A:存在以下情况

1)为产权人本人或需提供与产权人直系亲属关系或夫妻关系、与车位所有人有相关资料证明、业主车小区车主为本小区业主(或业主直系亲属或夫妻关系)。

2)小区业主(房产证、行驶证、身份证三证齐全为同一人)。

3)小区业主(房产证或行驶证不是本人名字,但能提供行驶证与房产证产权人拥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夫妻关系的证明)的车主;

B:非业主车小区租户、小区租户(租赁合同、行驶证、身份证为同一人)办理相关事宜。

10、备注:消防、公安、急救、工程抢险、司法行政等部门公务车辆进出小区免费停放。

四、小区车辆管理原则

1、车主凭《停车权和承租(停车)权判断和登记材料》要求,带相关资料并提供复印件,到物业服务中心缴费登记办理,同时每辆登记车辆需留存两个可以正常联系的电话号码,以备应急使用。

2、如需进行以年为周期(非自然年,具体开始时间另行通知)进行承租(停车)权顺序确定。每个周期开始前一个月,享有承租(停车)权业主需主动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参加登记。由业委会委托第三方或xxx针对已登记报名业主集中进行一次承租(停车)权顺序确定的工作(工作仅针对已登记报名业主进行)。

3、小区停车泊位按照规划停车泊位总数量控制,不实行车位固定以提高车位使用率。车辆停放按照先到先停原则,就近停放原则,无固定车位原则,保证小区主干道消防通道畅通原则有序停放车辆。

4、小区业委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保证道路畅通前提下挖掘小区内部停车资源。小区南北门区域设置相应停车道闸系统,纳入小区正常停车管理范围。

5、小区车辆停放要确保消防主干通道畅通;每辆进入小区车辆前档需放置联系方式。

6、小区实施车牌识别系统,自助缴费系统。

7、僵尸车,每季清点一次,发现半年内无进出记录的车辆,通过以下方式联系车主在一周内离场:114查询车主电话通知、车上贴通知单。通知发放后一周内未离场,将被移动到指定场所存放,移车费用业委会使用经营性收益先行垫付,由车主承担。

五、违停管理

1、未停放在车位的车辆,有堵塞通道、压绿化停车等行为在通知后15分钟内未挪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该车辆张贴《违停告知单》并进行锁车;车主做出书面保证后予以放行;如第一次通知后超过一小时未挪车或不愿出具书面保证或同一车辆第二次违规停放,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车主100元现金处罚(以用于停车违规处理处理手续费)。

2、因违停造成的公建绿化、设施设备的损毁,由车主承担修复费用,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车辆移动后导致车辆产生违停或停车费,由车主自行承担;

3、因拖车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车主未缴纳拖车费用之前将被禁止进入小区,如该车主车辆存在违规及危害公众停车事宜的,将取消其资格,当月停车费用按社会车辆结算,剩余费用退回。针对多次违停(3次及3次以上)拒不服从停车管理,物业执行限制违停车辆三个月内驶入小区。

六、建国里物业服务中心类

1、建国里地下车库配备2名专职人员进行车辆停放管理、及现场负责巡逻维护车场秩序管理。

2、建国里车库门岗设由1名安管人员进行外来车辆识别登记,随时与地下车库岗队员保持联系沟通。

3、建国里地下车库管理员对访客车辆进行引导至B2层。

4、建国里车库内有专人安管员负责消防灭火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

5、建国里车库内限高2.2米,其他超高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禁止进入建国里地下车库。

6、建国里车库发现突发事件的需及时上报物业服务中心,记录按照突发事件流程妥善处理,涉及业主车辆原因的需即使通知管家进行联动。

7、对地下车库每天进行打扫清洁,对上下坡道每周进行清洗,确保建国里的车库整体整洁地面敞亮。

8、明令禁止车库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刺激性气味等违规物品、禁止使用消防水源洗车、洗地等、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9、严禁建国里停车场内进行遛犬行为,严禁儿童玩耍。

10、建国里户数为804多户,车辆车位为1143个,所有业主办理停车证需要持有(购房合同(租赁合同)、行驶证、身份证)三证,其他相关证件来办理均为无效,目前所有业主及车位优先满足。

无人值守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 篇6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xx〕19号)文件要求,为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发展,优化停车设施管理模式,改善城市停车环境,解决停车难问题,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规划引领、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深入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科学规划建设城区停车设施。面向社会有序开放机关单位内部停车场,逐步清退路内停车泊位,切实解决停车难、收费乱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城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配建停车位标准,老城区、老建筑尽力补配补建停车位。推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到20xx年底,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不少于10000个。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逐步降低路内停车位比例。到20xx年,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体系。推进智慧停车管理和资源共享,中心城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得到显著改善,各类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保障土地供应。

1.科学规划布局停车设施。各县区要充分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依据城市发展战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停车设施发展总体目标,明确未来几年停车设施布局、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按照差别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综合考虑城市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以社区、街道、商圈为单位,测算城市中心区结构性停车位供需数量,合理布局停车设施,解决结构性供需矛盾。

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依托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对规划落实及建设用地进行管控,作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市、县(区)两级分别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评估规划落实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保证规划项目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保障停车设施用地供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我市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本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策略。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在规划阶段为中心城区、商业区、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预留公共停车用地条件和建设空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各县区要制定相关鼓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

(二)分类推动建设,加大设施供给。

1.加快补齐公共停车设施缺口。持续开展公共停车设施补短板行动,20xx年全市新增公共停车位10000个以上,中心区建设比例不得低于年度任务的40%。重点在城区中心区的大型商业、医院、车站、学校等各类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附近,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统筹安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各县区政府要将停车设施用地选址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市级停车管理部门建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半月报、月通报、季督查工作制度,确保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配足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新建建筑物要严格执行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指标应符合《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规定,一律不欠新账、不留缺口。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关口,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配足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加强竣工验收管理,杜绝停车设施缓建、少配。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水平,定期对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动态调整,适度提高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市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位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新建建设项目超过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超出部分设置收费停车场进行市场化运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逐步补配补建既有建筑停车位。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阶段,留足配建停车位。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因地制宜,结合小区实际补齐配建停车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更新改造,结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享共管模式,各县区可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清退超配路内停车位。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尽快置换清退超配的路内停车位,力争到20xx年底,路内停车位比例降到5%以下。定期分析路内停车位对交通的影响,一路一策、一位一研,对使用率低、严重影响交通的路内停车位,逐年缩减、合理清退,保证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充分挖掘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用地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保证地下与地上设施统筹兼顾。做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各县区要建立人防工程项目台账,充分分析研判,在满足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充分考虑城市停车服务功能,加大改造和利用力度,用于补充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或城市公共停车位。力争20xx年利用人防工程新增一批停车泊位,20xx年以后,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持续将适合停车的人防工程改造为停车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各县区要大力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发展,制定建设管理和用地支持政策、激励措施,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各类边角空地和地下空间,大力推进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并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及时总结建设经验,扩大立体停车设施服务范围,推动城市立体停车设施发展。各县区每年新建公共停车泊位中,立体停车设施泊位原则上占比不得低于20%。(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停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1.推动停车设施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既有停车位效能,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停车位共享机制,有序盘活其余单位停车资源。推动企业单位、商业设施、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夜间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可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各县区政府要摸排辖区内有富余停车位的小区,以政府为主体或推动社会资本参与,购买或租赁这一部分停车泊位供社会使用,降低配建停车位空置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各县区要健全停车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经营管理政策,合理制定并公布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逐步开展公共停车设施备案工作,规范公共停车设施备案标准和流程,强化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受理处置群众对停车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占用公共资源私设停车位行为,加强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僵尸车等查处力度,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对重点区域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提升停车位周转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行城市智慧停车服务。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系统,进一步推进全市经营性停车场数据接入工作,统筹路内、路外停车资源,实现智能停车诱导、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减少寻位绕行时间,方便群众就近停车。积极探索全市统一运营模式,督促智慧停车经营单位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电子计费,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提高公共交通保障能力。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城市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实现城市道路公交服务全覆盖。加大公交专用道建设和使用监管力度,增加城市中心区及交通密集区公交客运能力,确保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0%以上。加强出行停车与公交换乘无缝街接,在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城市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既有停车库(楼)内部改造为机械式立体停车的,可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办理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不再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差别化收费机制。发改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差别化收费政策,逐步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综合考虑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中心城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实行高收费,城市外围实行低收费,一般区域正常收费。同一区域内,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差别化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完善投资经营激励政策。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经营,重点建设立体停车场或既有停车场实施“平改立”改造。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停车产业化发展,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各县区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停车法规标准体系。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抓紧出台《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提供法治保障。健全停车设施标准体系,编制或修订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制定完善智慧停车管理标准、停车设施运营规范、停车管理服务规范等,为全面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主管部门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时间表、路线图。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按照“一城一策”的原则,抓紧制定各县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加快解决停车难问题。

(二)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停车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停车设施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共同研究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管理区委员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地停车管理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城市停车治理格局。

(三)强化督导调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加强督导调度,层层压实责任。对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县区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县区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城市停车治理能力提升。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停车设施治理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良好环境。开展群众参与体验活动,充分吸收广大群众意见建议,不断优化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提高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无人值守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 篇7

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工作安排》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城管〔20xx〕196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我市停车场运行管理领域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乱收费等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整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人民的良好形象。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普查

根据省委主要领导关于领导驾驶舱系统建设要求,按照“底数清、情况明、一张图、一本账”的总要求,全面摸清安阳市有关县(市)、区所辖区域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的数量底数,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及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普查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即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普查,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辖区政府负责普查:

1、全市审批、备案停车场普查,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领导:马红宾;

2、全市停车场规划许可情况普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领导:宁红亮;

3、全市道路内停车泊位普查,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领导:杨庆兵;

4、全市各大商场、宾馆、饭店的停车场普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领导:刘健;

5、全市汽车站停车场普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责任领导:李亚非;

6、全市医疗系统的停车场普查,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领导:王永斌;

7、全市教育系统的停车场普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责任领导:黄艳;

8、全市的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区的停车场普查,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责任领导:薛文明;

9、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普查,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中心,责任领导:郭用周;

10、全市各小区的停车场普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产事务中心,责任领导:杨庆兵;

11、全市银行的停车场普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责任领导:孙建国;

12、其余停车场由辖区政府普查,责任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

普查数据统一报至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负责汇总后,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上报至市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面简称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认真排查

排查的问题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私用公共资源和利益输送“腐败”问题;

2、政府资源的公共停车场是否收支两条线;

3、是否存在无照经营,私设停车场收费问题和乱收费、强制收费的“黑停车场”问题;

4、是否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取得运营收费资格;

5、收费停车场是否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并按照公示牌收费;

6、是否存在收费后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问题;

7、收费人员是否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识;

8、是否存在占用绿地、河道设置停车场,是否是违章建筑设置的停车场;

9、是否规划为其他用途,现私自改变性质设为停车场,或者规划为停车场现改变为其他用途;

10、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文广体旅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住建局、市金融局、辖区政府要对照上述排查内容,认真排查负责普查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是否存在上述问题。排查结果统一报至辖区政府,辖区政府汇总后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上报至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三)举报收集。各责任单位要畅通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单位投诉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各责任单位派驻纪检组要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办理工作,要对投诉举报内容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登记受理,纳入问题停车场整改台账,整治完成后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四)深入整改

对排查出的问题停车场及相关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职权认真梳理归类,逐个建立整改台账,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逐项抓好整改。市专项整治办公室要结合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依据问题台账认真检查督导,确保问题真正整改、落至实处、取得实效。

(五)完善制度

全面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交通局共同出台安阳市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相关文件,建立安阳市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公共停车场的运行管理。

三、整体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7月25日至8月5日)。出台《安阳市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有关县(市)、区和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体旅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房产事物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动员、安排整治工作任务。

(二)全面普查排查(8月6日至8月21日)。各有关单位按照整治任务要求,全面开展停车场的普查和问题停车场的排查,摸清全市停车场数量底数和问题停车场情况。梳理归类、填表统计按照“先市区后县市,先收费、后不收费”的顺序归类统计。安阳市-县(市)、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统计表(附件2)、安阳市-县(市)、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统计表(附件3)、安阳市-县(市)、区城市专用停车场统计表(附件4),由各辖区政府把关后以纸质版盖章和Excell电子格式于8月24日前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8月22日至10月31日)。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排查出的问题停车场进行整治,确保排查问题件件整改落实。各有关县(市)、区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问题台账(附件5),自8月份起,每月12日前更新报送一次进度。专项整治问题台账要加盖公章,同时上报Excell格式电子文档至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将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对全市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及人员进行问责。

(四)总结评估(11月1日至11月20日)。对全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完善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健全停车场运行管理制度。各单位进行工作总结,上报经验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成立组织。城市停车场收费问题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各有关单位务必要强化思想认识,克服完任务和敷衍应对、走过场的不当思想,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单位党组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和落实。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单位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抽调精干力量进行推进,要做好必要保障和协调、配合工作,确保整治任务较好完成。

(二)制定方案、有序推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序、稳妥推进。

(三)明晰任务、落实责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纪委挂牌督战,各有关单位要在整治方案中明晰任务、明晰责任,确保责任到人,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对排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问题,要以公函形式交办处理,不得以问题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为借口迟滞问题整改。各有关责任单位要明确一名科级干部作为此项工作的联络人(附件6),并按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联系人名单8月10日前报送.

(四)多措并举、认真整治。负有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要对排查出的整改问题,采取挂牌督战、限期拆除、停业整顿等方式认真进行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五)加强督导、确保效果。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市纪委监委有关处室,采取明查和暗访的形式对各有关单位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整治工作不实、不细、进展缓慢、普查不准确、台账数据上报不及时等问题通报批评,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推动不力、搞数字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无人值守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 篇8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19号)文件要求,为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发展,优化停车设施管理模式,改善城市停车环境,解决停车难问题,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规划引领、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深入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科学规划建设城区停车设施。面向社会有序开放机关单位内部停车场,逐步清退路内停车泊位,切实解决停车难、收费乱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城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配建停车位标准,老城区、老建筑尽力补配补建停车位。推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到20xx年底,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不少于10000个。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逐步降低路内停车位比例。到20xx年,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体系。推进智慧停车管理和资源共享,中心城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得到显著改善,各类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保障土地供应。

1.科学规划布局停车设施。各县区要充分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依据城市发展战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停车设施发展总体目标,明确未来几年停车设施布局、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按照差别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综合考虑城市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以社区、街道、商圈为单位,测算城市中心区结构性停车位供需数量,合理布局停车设施,解决结构性供需矛盾。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依托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对规划落实及建设用地进行管控,作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市、县(区)两级分别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评估规划落实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保证规划项目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保障停车设施用地供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我市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本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策略。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在规划阶段为中心城区、商业区、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预留公共停车用地条件和建设空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各县区要制定相关鼓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

(二)分类推动建设,加大设施供给。

1.加快补齐公共停车设施缺口。持续开展公共停车设施补短板行动,20xx年全市新增公共停车位10000个以上,中心区建设比例不得低于年度任务的40%。重点在城区中心区的大型商业、医院、车站、学校等各类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附近,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统筹安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各县区政府要将停车设施用地选址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市级停车管理部门建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半月报、月通报、季督查工作制度,确保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配足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新建建筑物要严格执行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指标应符合《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规定,一律不欠新账、不留缺口。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关口,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配足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加强竣工验收管理,杜绝停车设施缓建、少配。根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水平,定期对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动态调整,适度提高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市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位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新建建设项目超过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超出部分设置收费停车场进行市场化运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逐步补配补建既有建筑停车位。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阶段,留足配建停车位。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因地制宜,结合小区实际补齐配建停车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更新改造,结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享共管模式,各县区可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清退超配路内停车位。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尽快置换清退超配的路内停车位,力争到20xx年底,路内停车位比例降到5%以下。定期分析路内停车位对交通的影响,一路一策、一位一研,对使用率低、严重影响交通的路内停车位,逐年缩减、合理清退,保证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充分挖掘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用地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保证地下与地上设施统筹兼顾。做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各县区要建立人防工程项目台账,充分分析研判,在满足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充分考虑城市停车服务功能,加大改造和利用力度,用于补充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或城市公共停车位。力争20xx年利用人防工程新增一批停车泊位,20xx年以后,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持续将适合停车的人防工程改造为停车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各县区要大力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发展,制定建设管理和用地支持政策、激励措施,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各类边角空地和地下空间,大力推进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并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及时总结建设经验,扩大立体停车设施服务范围,推动城市立体停车设施发展。各县区每年新建公共停车泊位中,立体停车设施泊位原则上占比不得低于20%。(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停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1.推动停车设施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既有停车位效能,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停车位共享机制,有序盘活其余单位停车资源。推动企业单位、商业设施、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夜间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可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各县区政府要摸排辖区内有富余停车位的小区,以政府为主体或推动社会资本参与,购买或租赁这一部分停车泊位供社会使用,降低配建停车位空置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各县区要健全停车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经营管理政策,合理制定并公布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逐步开展公共停车设施备案工作,规范公共停车设施备案标准和流程,强化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受理处置群众对停车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占用公共资源私设停车位行为,加强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僵尸车等查处力度,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对重点区域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提升停车位周转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行城市智慧停车服务。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系统,进一步推进全市经营性停车场数据接入工作,统筹路内、路外停车资源,实现智能停车诱导、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减少寻位绕行时间,方便群众就近停车。积极探索全市统一运营模式,督促智慧停车经营单位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电子计费,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提高公共交通保障能力。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城市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实现城市道路公交服务全覆盖。加大公交专用道建设和使用监管力度,增加城市中心区及交通密集区公交客运能力,确保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0%以上。加强出行停车与公交换乘无缝街接,在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城市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既有停车库(楼)内部改造为机械式立体停车的,可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办理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不再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差别化收费机制。发改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差别化收费政策,逐步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综合考虑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中心城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实行高收费,城市外围实行低收费,一般区域正常收费。同一区域内,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差别化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完善投资经营激励政策。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经营,重点建设立体停车场或既有停车场实施“平改立”改造。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停车产业化发展,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各县区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停车法规标准体系。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抓紧出台《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提供法治保障。健全停车设施标准体系,编制或修订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制定完善智慧停车管理标准、停车设施运营规范、停车管理服务规范等,为全面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主管部门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时间表、路线图。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按照“一城一策”的原则,抓紧制定各县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加快解决停车难问题。

(二)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停车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停车设施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共同研究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管理区委员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地停车管理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城市停车治理格局。

(三)强化督导调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加强督导调度,层层压实责任。对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县区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县区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城市停车治理能力提升。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停车设施治理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良好环境。开展群众参与体验活动,充分吸收广大群众意见建议,不断优化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提高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无人值守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 篇9

一、 车场位置

内设停车场一个,约可停放普通轿车十余辆,酒店大门前设有停车场左右各5个,共计停车位20个。

二、 收费对象

只针对不在本酒店消费的外来停车车辆。

三、 收费时间

(1) 室内停车场二十四小时收费;

(2) 室外停车位每日08:00-18:00收费。

四、 收费标准

(1)室内停放:08:00-23:00收费10元/次;23:00以后收费20元/晚

(2)室外停放按5元/次收取费用

五、停车费的管理

(1)收费暂由当班保安人员收取,统一交由队长保管;

(2)每月15日、30日分两次上交至酒店财务;

(3)停车费按酒店、保安部各50%分成,部门提成部分于次月15日由保安队长领取发放。

无人值守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 篇10

一、目的

1、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规范公司停车场收费管理行为,规范IC卡制卡、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规范、及时、全额收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

三、停车位服务与租用办理手续

1、停车位使用权限

小区地下停车位仅限拥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使用,非业主车辆及未购买地下停车位或未获得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车辆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进行车辆停放;地面停车位仅限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及临时停放小区的访客使用,其他业主不得占用。

2、停车位服务办理手续

2.1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需凭身份证、车位购置发票、地产地库车位购置协议(机械车位、非机械车位)等有效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申请办理,客服专员为前来办理的业主填写《停车卡办理流转单》;

2.2客服专员审核业主资料无误后,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服务协议书》、停车位使用管理规定及承诺书,并按规定收取停车位管理服务费、IC卡制卡手续费(押金);

2.3客服专员将《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及IC提供给秩序管理部授权,再由经办的客服专员将IC卡发放给业主;

2.4工程管理部收到《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后负责带领业主到现场验收车位,对购买机械车位的业主进行机械车位的操作培训,并填写《停车位交接验收单》;

2.5车位验收结束后,《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停车位交接验收单》移交给客服专员。客服专员及时将车位服务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存档。

3、车位租用办理手续

3.1车位出租方案须经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批准后实施。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