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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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申请书

短文网整理的判后答疑申请书(精选14篇),快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1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x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姚某栋就本人与xxxx市家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x民二终字第0153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关于对贵院所认定的申请人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日期认定的疑问。

两审庭审中,单位均辩称,单位是在20xx年7月15日以公司内部文件形式对申请人等7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提供了单位20xx年7月15日发"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内部文件对单位的主张予以了印证。先暂且不论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否有效,单就20xx年7月15日之前,单位还自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作为当事人的单位一方都认可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20xx年7月15日,申请人想问,法院在判决书中却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20xx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即终止,法院作出此认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在双方都没有做出合同到期不在续约的意思表示下,法院是否可以代替单位作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还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出具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证据恰恰表示双方合同到期后事实劳动关系还一直持续下去,法院对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不予认可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关于对贵院判决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间社保的疑问。

缴纳社保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前提是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既然法院判决中已否定了申请人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判决中却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该阶段社保。申请人想问:法院如此判决的本意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单位为一个没有劳动关系的人补缴社保?还是法院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考虑某些因素而做出的折中判决?这样的判决是否已经超越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

第三,关于对贵院在认可了一审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审依据事实做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的疑问。

贵院对一审事实认定认可属实,已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文件,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道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就没有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晓,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续存的认定。

贵院认可了一审"解除劳动关系文书未送达到申请人"的事实认定,却否定了一审劳动关系续存至今的法律认定。申请人想问,贵院改变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在劳动者无任何过错,规章制度也未向劳动者公示过,单位仅仅经过内部开会决议,出个文件,便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该决议即未当面通知申请人,也未公告或邮递送达申请人,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是否就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是,那么这样解除劳动关系即为合法、即为生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判决书中,贵院既然认定单位20xx年7月5日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为什么最终还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20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对一个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做出开出决定有什么意义?

第四,关于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生活费与补缴无依据诉求的疑问。

申请人诉讼请求要求单位支付20xx年11月到20xx年10月的社保;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下岗待业期间的生活费,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申请人想说,即便退一万步讲,单位认可20xx年7月15日之前与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这能不能作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的事实依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吗?如果可以,不缴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根据"劳动部20xx年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发放生活费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不采纳这份保护下岗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与理由是什么?

第五,关于对贵院判决书中认定单位除名决定做出日期错误的疑问。

在两审中,单位提供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虽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但该文件明确说明其形成日期为20xx年7月15日,并且依据单位庭辩记载,也反映做出该文件的日期为20xx年7月15日,但贵院判决书却做出20xx年7月5日除名决定的认定,该认定事实依据是从哪里来?是根据双方提供的哪份证据,双方所述的那句话得出的结论?本案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何时解除,是双方最大争议焦点,是本案最关键部分,贵院做出如此的时间认定,是一时笔误,还是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认定的?

综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事实尚未彻底查明,直接导致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严重不予认可,现特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望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错误。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__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__)榆中法民二终字第___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

一、关于证据问题。

1、榆林市法院系统为何不按照鉴定程序由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中院统一指定鉴定机构的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2、鉴定书不依照病历作出分析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3、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司法鉴定意见,贵院不允许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4、临床医学认为臂丛神经损伤恢复期为两年,被申请人在损伤恢复期内的4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作出伤残的依据或合理性何在?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1、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取最高赔偿值的依据何在?

2、一审判决护理费为87元,二审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20__年7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3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XX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xx)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XXX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

一、关于证据问题。

1、榆林市法院系统为何不按照鉴定程序由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中院统一指定鉴定机构的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2、鉴定书不依照病历作出分析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3、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司法鉴定意见,贵院不允许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4、临床医学认为臂丛神经损伤恢复期为两年,被申请人在损伤恢复期内的4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作出伤残的依据或合理性何在?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1、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取最高赔偿值的依据何在?

2、一审判决护理费为87元,二审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 时间20xx年7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4

民族: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___市___区______号___房,但是在______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x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XX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xx)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XXX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

一、关于证据问题

1、榆林市法院系统为何不按照鉴定程序由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中院统一指定鉴定机构的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2、鉴定书不依照病历作出分析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3、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司法鉴定意见,贵院不允许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4、临床医学认为臂丛神经损伤恢复期为两年,被申请人在损伤恢复期内的4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作出伤残的依据或合理性何在?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1、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取最高赔偿值的依据何在?

2、一审判决护理费为87元,二审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人民医院

时间20xx年7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6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XX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xx)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XXX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

一、关于证据问题。

1、榆林市法院系统为何不按照鉴定程序由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中院统一指定鉴定机构的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2、鉴定书不依照病历作出分析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3、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司法鉴定意见,贵院不允许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4、临床医学认为臂丛神经损伤恢复期为两年,被申请人在损伤恢复期内的.4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作出伤残的依据或合理性何在?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1、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取最高赔偿值的依据何在?

2、一审判决护理费为87元,二审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县人民医院

时间20xx年7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7

申请人….,又名何肖洒,男,生于1997年8月25日,汉族,学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9708252812。

法定代理人:…..,男,生于1965年10月4日,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6510042816。 被申请人:洛南县寺坡中学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6年4月30日,汉族,学生,住洛南县寺坡周岭村。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商洛市中级法院(20xx)商中民一终字第00…号民事判决,申请判后答疑。 申请判后答疑事项:

一、申请人对法院对明显存在鉴定瑕疵的鉴定,不做分析,违反证据认定的原则,断然采信,申请人不服。 申请人身体遭受侵害,伤害程度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程度。申请人一审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经商洛市中级法院委托,由各方确定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按照鉴定规则,活体检查等鉴定过程得出合理公正鉴定结论---8级伤残。结论得出后,被申请人洛南寺坡中学为逃避责任对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按照证据规则和民诉法被告对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应在确定时间

缴纳重新鉴定申请,并支付重新鉴定的.费用。可洛南县法院不顾诉讼规则还让受害人---申请人重复支付鉴定费用,重新进行鉴定。二次鉴定机构---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中心明显违背鉴定规章制度,自认为鉴定鉴材不全还作出鉴定结论,将8级伤残变为9级伤残。申请人要问,二次鉴定是对方不服引起为什么费用由我方支付,不交费用的法律后果就是承认一次鉴定结论,可法院让受害人在此承担费用明显偏袒对方,决定做法和诉讼法公平原则相违背。二审法院明知二次鉴定存在问题为什么还要认定,为什么不传讯鉴定人员当庭询问,可见认定二次鉴定存在违反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认定的法律规定,请给予解释和释明。

二、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案件,造成侵权的直接当事人已经确定,直接因果关系清晰。按照侵犯人身权案件侵权人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主观认定侵权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请问为什么不是混合过错。既然认定原告有过错,作为侵权直接人难道无过错。显然法院认定有违基本事实,请给答复。

三、一二审都认定原告—受害人有主要过错,被申请人学校为次要过错,违背客观事实事实,并且没有真正证据支持。侵权发生地点特定,时间地点特定,学校作为造成原告受伤的事件-----体育课组织实施者,对发生学生伤害可能预见不够,没有起码的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尽到起码的组织

者责任,对即将发生事故听之任之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并造成终身残疾。学校对原告伤害有明显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过错。一二审主观让学校承担次要过错,有违客观事实,并且缺乏必要证据。申请人不服,请给答复。

四、对于认定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标准以及剔除受害人损失数目没有依据,原告直接花费都被剔除让人不服,请答复。

五、申请人在学校办理团体学生平安险,学校隐瞒保险公司承保必须赔偿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申请赔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申请人应该得到赔偿无法实现。一二审明知存在此事实却不做处理,还让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让人不服。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健康权一案的认定和判决有违事实和法律,申请人不服,特提出判后答疑。望中级法院能给申请人一个合乎事实、情理和法律的答复。

此 致

商洛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6月5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8

申请人:董选民,男,汉族 ,1963年3月6日出生,住白水县尧禾镇田家洼村三组。

申请人董选民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对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9日作出的(20xx)白水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我认为判决是错误的。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20xx)白水民初字第005666号民事判决书。

二、由请求被告停止侵权、退还非法占用的2.8亩土地并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问题。这是首先应解决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农村家庭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又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也就是,俗称的分田到户,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在此制度性,作为家庭成员之集合的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主体,单个家庭成员不能单独享有此项权利,故该诉讼争权土地属共有关系,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所有成员自愿的基础上。本案中,申请人以个人甚或者以主户的名义私自对外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家庭其他成员同意,事实上,其他家庭成员根本就不同意。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然是无效的。

(二)由于法庭对家庭和农户认识错误,认为在家庭承包关系上,家庭和农户同一主体,将户主的行为视为家庭成员共同意思的表示,对双方达成转让协议侧重于程序方面的考量(是否经发包方同意)忽视了实体方面即土地到底的使用权人都是谁、谁有权处分,这些人与土地的关系等等。

(三)法庭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地199条、第205条规定,恳请贵院领导能主持公道,作出停止侵权,退还土地、赔偿损失,早日解决为盼。

此致

申请人:董选民

20xx年3月9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9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x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姚某栋就本人与xxxx市家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x民二终字第0153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关于对贵院所认定的申请人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日期认定的疑问。

两审庭审中,单位均辩称,单位是在20xx年7月15日以公司内部文件形式对申请人等7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提供了单位20xx年7月15日发"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内部文件对单位的主张予以了印证。先暂且不论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否有效,单就20xx年7月15日之前,单位还自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作为当事人的单位一方都认可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20xx年7月15日,申请人想问,法院在判决书中却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20xx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即终止,法院作出此认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在双方都没有做出合同到期不在续约的意思表示下,法院是否可以代替单位作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还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出具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证据恰恰表示双方合同到期后事实劳动关系还一直持续下去,法院对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不予认可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关于对贵院判决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间社保的疑问。

缴纳社保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前提是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既然法院判决中已否定了申请人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判决中却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该阶段社保。申请人想问:法院如此判决的本意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单位为一个没有劳动关系的人补缴社保?还是法院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考虑某些因素而做出的折中判决?这样的判决是否已经超越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

第三,关于对贵院在认可了一审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审依据事实做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的疑问。

贵院对一审事实认定认可属实,已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文件,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道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就没有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晓,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续存的认定。

贵院认可了一审"解除劳动关系文书未送达到申请人"的事实认定,却否定了一审劳动关系续存至今的法律认定。申请人想问,贵院改变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在劳动者无任何过错,规章制度也未向劳动者公示过,单位仅仅经过内部开会决议,出个文件,便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该决议即未当面通知申请人,也未公告或邮递送达申请人,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是否就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是,那么这样解除劳动关系即为合法、即为生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判决书中,贵院既然认定单位20xx年7月5日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为什么最终还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20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对一个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做出开出决定有什么意义?

第四,关于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生活费与补缴无依据诉求的疑问。

申请人诉讼请求要求单位支付20xx年11月到20xx年10月的社保;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下岗待业期间的生活费,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申请人想说,即便退一万步讲,单位认可20xx年7月15日之前与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这能不能作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的事实依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吗?如果可以,不缴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根据"劳动部20xx年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发放生活费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不采纳这份保护下岗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与理由是什么?

第五,关于对贵院判决书中认定单位除名决定做出日期错误的疑问。

在两审中,单位提供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虽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但该文件明确说明其形成日期为20xx年7月15日,并且依据单位庭辩记载,也反映做出该文件的日期为20xx年7月15日,但贵院判决书却做出20xx年7月5日除名决定的认定,该认定事实依据是从哪里来?是根据双方提供的哪份证据,双方所述的那句话得出的结论?本案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何时解除,是双方最大争议焦点,是本案最关键部分,贵院做出如此的时间认定,是一时笔误,还是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认定的?

综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事实尚未彻底查明,直接导致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严重不予认可,现特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望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错误。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xxx,男,汉族 ,1963年3月6日出生,住xx县xx镇xxx村三组。

申请人董选民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对xx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9日作出的(20xx)白水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我认为判决是错误的。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20xx)白水民初字第005666号民事判决书。

二、由请求被告停止侵权、退还非法占用的2.8亩土地并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问题。这是首先应解决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农村家庭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又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也就是,俗称的分田到户,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在此制度性,作为家庭成员之集合的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主体,单个家庭成员不能单独享有此项权利,故该诉讼争权土地属共有关系,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所有成员自愿的基础上。本案中,申请人以个人甚或者以主户的名义私自对外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家庭其他成员同意,事实上,其他家庭成员根本就不同意。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然是无效的。

(二)由于法庭对家庭和农户认识错误,认为在家庭承包关系上,家庭和农户同一主体,将户主的行为视为家庭成员共同意思的表示,对双方达成转让协议侧重于程序方面的考量(是否经发包方同意)忽视了实体方面即土地到底的使用权人都是谁、谁有权处分,这些人与土地的关系等等。

(三)法庭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地199条、第205条规定,恳请贵院领导能主持公道,作出停止侵权,退还土地、赔偿损失,早日解决为盼。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董选民

20xx年3月9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商洛市中级法院(20xx)商中民一终字第00…号民事判决,申请判后答疑。 申请判后答疑事项:

一、申请人对法院对明显存在鉴定瑕疵的鉴定,不做分析,违反证据认定的原则,断然采信,申请人不服。 申请人身体遭受侵害,伤害程度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程度。申请人一审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经商洛市中级法院委托,由各方确定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按照鉴定规则,活体检查等鉴定过程得出合理公正鉴定结论---8级伤残。结论得出后,被申请人洛南寺坡中学为逃避责任对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按照证据规则和民诉法被告对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应在确定时间

缴纳重新鉴定申请,并支付重新鉴定的费用。可洛南县法院不顾诉讼规则还让受害人---申请人重复支付鉴定费用,重新进行鉴定。二次鉴定机构---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中心明显违背鉴定规章制度,自认为鉴定鉴材不全还作出鉴定结论,将8级伤残变为9级伤残。申请人要问,二次鉴定是对方不服引起为什么费用由我方支付,不交费用的法律后果就是承认一次鉴定结论,可法院让受害人在此承担费用明显偏袒对方,决定做法和诉讼法公平原则相违背。二审法院明知二次鉴定存在问题为什么还要认定,为什么不传讯鉴定人员当庭询问,可见认定二次鉴定存在违反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认定的法律规定,请给予解释和释明。

二、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案件,造成侵权的直接当事人已经确定,直接因果关系清晰。按照侵犯人身权案件侵权人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主观认定侵权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请问为什么不是混合过错。既然认定原告有过错,作为侵权直接人难道无过错。显然法院认定有违基本事实,请给答复。

三、一二审都认定原告—受害人有主要过错,被申请人学校为次要过错,违背客观事实事实,并且没有真正证据支持。侵权发生地点特定,时间地点特定,学校作为造成原告受伤的.事件-----体育课组织实施者,对发生学生伤害可能预见不够,没有起码的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尽到起码的组织者责任,对即将发生事故听之任之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并造成终身残疾。学校对原告伤害有明显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过错。一二审主观让学校承担次要过错,有违客观事实,并且缺乏必要证据。申请人不服,请给答复。

四、对于认定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标准以及剔除受害人损失数目没有依据,原告直接花费都被剔除让人不服,请答复。

五、申请人在学校办理团体学生平安险,学校隐瞒保险公司承保必须赔偿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申请赔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申请人应该得到赔偿无法实现。一二审明知存在此事实却不做处理,还让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让人不服。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健康权一案的认定和判决有违事实和法律,申请人不服,特提出判后答疑。望中级法院能给申请人一个合乎事实、情理和法律的答复。

此 致

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12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笫一条的规定,现就袁(以下简称袁)诉王(以下简称我)离婚纠纷一案。贵院(20xx)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46号判决。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一)关于证据:

1:证人黄(以下简称黄)的证言、证书和其提供法庭的诉前离婚协议全过程录音资料及协议第二天黄在电话中就袁在协议书中对渭南市老城街32号省军区干休所公禹楼东梯一楼东户单元房(以下简称A号房)的写入提出质疑的电话录音资料(以下统称为录音资料)。

2:出自袁手但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3:袁在诉状中对A号房的诉求分割和对老城街向阳新村住宅院(以下简称B号院)的隐而不报(以下简称袁的诉状)。

以上三个证据是我提供法庭用以证明我之主张的一组前呼后应、自成一体、互相关联、互相印证、确凿充分、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该组证据作为事实是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作为证据;不但足以证明家庭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而且足以证明袁企图利用离婚,这一民事诉讼之形式实施其刑事诈骗的阴谋、手段和目的。其中:

(一)录音资料足以证明:

1: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出自袁手。

2: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

(二)袁的诉状足以证明:

1:袁是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的。

2:袁虚构隐瞒房产债务、制造伪证和违约诉离的最终目的。

(三)协议书不但是袁为其虚构隐瞒房产和债务制造的书面伪证,同时也是袁制造这一书面伪证的证据。只要我签字后交到袁手,让袁签字,袁制造伪证的阴谋就得逞了。

该组证据和干休所证明书及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可互为佐证,只要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该案真象自然水落石出,大白天下。故一审以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为理由,否定已达成口头协议之事实。以没有袁的签字为理由,否定协议书出自袁手之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重审和终审对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之错误的维护和回避只能是知错不改,错上加错。

(二)关干债务:

1:C号房首付款6万元缴于20xx年10月29日。同日在我和我父名下各取款3万元。后又于20xx年3月29日缴款10917元,同日在我父名下取款1.1万元。两次共借我父4.1万元。袁既然不承认该债务,就必须提供缴款当天所缴款额的资金来源,否则法庭无由支持袁的狡辨。但是,法庭不但支持袁的狡辨,而且在终审判决书中把我提供法庭的两张不同金额、不同银行、不同时间的取款单写成一张4.1万元的存款单!

2:如果我在出自袁手的协议书上签了字,袁还会说借其妹的4万元债务他没主张吗?法庭还会对该债务不闻不问吗?

(三)关于房产:

1:A号房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干休所单元房。虽在我名下,但产权归干休所所有,属部队军产。尽管王选民煞费苦心地利用辨称把"出资"写成""出资购买",但却改变不了该房产属军产的事实!袁诉求分割的是该房产的产权,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刘沙舟竞公然在居住权上作文章!并以判决分配居住使用权为名行判决分割所有权之实!

试问:

1: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袁在诉前协议时为什么自己不提出还反对我二姨提出?

2:袁利用起草打印之便私自将该房产写入协议并分割在我的名下,当黄在电话中就此向袁提出质疑时,袁为什么狡辨说"你的,你的写给你了么。"

3:20xx年秋我父母从白水搬家时袁及其家人为什么不阻止、不反对而且还帮忙呢?为什么放着自己的房子不往却在外租住达四年之久?直到20xx年B号院的两间平板房盖好后一家人才从租住屋搬入?

2:B号院的土地使用权购于20xx年5月。该院落占用两块相邻的庄基地:《临渭国用(99)字第020xx0和020xx1号》。院内西北角盖有两间平板房,内分一室一卫一厅。20xx年春这两间房盖好后一家人便入住至今。该房在袁名下,一切手续也都在袁手。诉讼中袁以丢失为由拒不向法庭提供。一审判后,我在一不知姓名,二不知住处,土地部门又相互推委且卖方丈夫己逝多年,妻子另迂新居的情况下最终从齐会芹手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交给法庭。然刘沙舟却在重审判决书中以我没有向法庭递交土地使用权证而将该住宅院排除案外!请问各位法官:法庭此举之法律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另外:一审判决书中利用辨称把该住宅院写成庄基两院,平房两间。写成袁的父毋处;重审判决书中利用辨称把该住宅院写成庄基两院,写成袁的'父母处;终审判决书称审理查明除3.5万元贷款外其佘与一审相同。那么请问法庭历时两年的审来审去,两间平房在袁和各位法官大人的众目暌暌之下被我说的不翼而飞了!那么请问法庭:房子都审没了,何谈父母处!众位法不清楚,袁也不清楚吗!为什么就一声不吭恁我在法庭之上胡说八道呢?

3:当事人双方对B号院的诉讼之争是权属之争。该标的物的客观存在是当事人双方的共识。法庭为什么非要舍争讼而审共识并非要将其排除案外而后快呢?

4:C号房亦在袁名下。20xx年交付使用后因我父不支持袁的装修计划,袁便有事没事冲我发火。20xx年开始闹离婚,十月的一个星期天将我欧打后撵出B号院,后不久又换了大门的锁子,从那以后我便住C号房与袁分居至今。

综上可见:

1:C号房和B号院系夫妻共同房产。否则诉前离婚协议时袁不会将该两处房产作为共同房产纳入方案,进行分割。A号房在我名下,但是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这一事实袁及其父母早在20xx年前就心知肚名,一清二楚。但该单元房虽在我名下,却是产权属部队所有的单位公禹住房而非个人房产,这一事实袁为什么在诉前之十多年岁月中都没搞清楚呢?

2;A号房是袁虚构夫妻共同房产,B号院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房产。

3:除3.5万元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外另借我父的4.1万元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债务,袁在协议书中谎称借其妹的4万元是袁虚构债务。

(四)我的疑问

1:根据录音资料的证明力,诉前离婚协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

3:袁的诉状能否证明袁绝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

4:出自袁手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是袁为其虚构隐瞒之房产和债务制造的出面伪证?并作为袁制造伪证的证据?

5:以袁之名誉签定并缴款的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能不能作为该院落产权认定的佐证和证据?能不能证明该住宅院属夫妻共同房产?

6:干休所出据的证明书能否作为A号房产权认定的佐证和证据?能否证明该房产属部队军产?

5:该案是不是一起典型的诉讼诈骗案?

以上疑问诚望贵院以书面答复为盼。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13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__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姚某栋就本人与__市家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认可贵院(20__)民二终字第0153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关于对贵院所认定的申请人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日期认定的疑问。

两审庭审中,单位均辩称,单位是在20__年7月15日以公司内部文件形式对申请人等7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提供了单位20__年7月15日发“市家具人字(20__)第009号”内部文件对单位的主张予以了印证。先暂且不论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否有效,单就20__年7月15日之前,单位还自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作为当事人的单位一方都认可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20__年7月15日,申请人想问,法院在判决书中却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20__年12月 31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即终止,法院作出此认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在双方都没有做出合同到期不在续约的意思表示下,法院是否可以代替单位作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还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出具的“市家具人字(20__)第009号”证据恰恰表示双方合同到期后事实劳动关系还一直持续下去,法院对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不予认可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关于对贵院判决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20__年1月至20__年7月期间社保的疑问。

缴纳社保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前提是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既然法院判决中已否定了申请人20__年1 月至20__年7月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判决中却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该阶段社保。申请人想问:法院如此判决的本意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单位为一个没有劳动关系的人补缴社保?还是法院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考虑某些因素而做出的折中判决?这样的判决是否已经超越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

第三,关于对贵院在认可了一审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审依据事实做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的疑问。

贵院对一审事实认定认可属实,已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家具人字(20__)第009号文件,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道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就没有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晓,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续存的.认定。

贵院认可了一审“解除劳动关系文书未送达到申请人”的事实认定,却否定了一审劳动关系续存至今的法律认定。申请人想问,贵院改变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在劳动者无任何过错,规章制度也未向劳动者公示过,单位仅仅经过内部开会决议,出个文件,便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该决议即未当面通知申请人,也未公告或邮递送达申请人,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是否就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是,那么这样解除劳动关系即为合法、即为生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判决书中,贵院既然认定单位20__年7月5日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为什么最终还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20__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对一个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做出开出决定有什么意义?

第四,关于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生活费与补缴无依据诉求的疑问。

申请人诉讼请求要求单位支付20__年11月到20__年10月的社保;20__年1月至20__年10月下岗待业期间的生活费,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申请人想说,即便退一万步讲,单位认可20__年7月15日之前与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这能不能作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的事实依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吗?如果可以,不缴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根据“劳动部20__年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发放生活费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不采纳这份保护下岗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与理由是什么?

第五,关于对贵院判决书中认定单位除名决定做出日期错误的疑问。

在两审中,单位提供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虽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但该文件明确说明其形成日期为20__年7月15日,并且依据单位庭辩记载,也反映做出该文件的日期为20__年7月15日,但贵院判决书却做出20__年7月5日除名决定的认定,该认定事实依据是从哪里来?是根据双方提供的哪份证据,双方所述的那句话得出的结论?本案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何时解除,是双方最大争议焦点,是本案最关键部分,贵院做出如此的时间认定,是一时笔误,还是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认定的?

综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事实尚未彻底查明,直接导致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严重不予认可,现特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望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错误。

申请人

年 月 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14

申请人: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___族,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居民,住该市______街道______号。邮政编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之母(如果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必须列明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男,___族,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居民,住该市______街道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_______之父_____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时,申请人_______之父_____步行于______路上,______公司雇佣的司机_______驾驶牌照为____________的大货车失控冲向人行道,将正在行走的_____撞伤。后_____被送往______医院急救。在急救的中,_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时在______医院死亡。经______公安管理机关委托,______鉴定机构进行了尸检,结论为_____的直接死因是心脏病突发,与交通事故缺乏直接的`关系。申请人认为,_____在事故发生之前从没有心脏病的历史,其不存在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可能性,再者,即使确系心脏病死亡,其心脏病的突发与交通事故存在这直接的关系。因此,申请人对______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_____的死因重新进行鉴定,希望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_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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